律师解析:
1.
公司债务偿还方面,公司以全部财产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会作为
清算财产用于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元,小李认缴出资30万元,但两人均未按
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
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遂将小朱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了章程规定。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小朱和小李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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