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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跟他人起纠纷该由谁担责

时间:2026.03.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租赁期间承租人产生纠纷,因其是独立民事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2.若纠纷由租赁物致他人损害,因租赁物质量问题且出租人有过错,出租人担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承租人担责。
3.涉及租赁合同履行的纠纷,按合同约定定责。
承租人依约履行,责任或在对方;承租人违约引发,其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租赁了小胡的房屋。一次,小朱邀请朋友小丽来家中聚会,聚会过程中,因小丽操作不当碰倒了阳台上的花盆,花盆掉落砸伤了路过的小静。小静要求赔偿,小朱认为应由小丽承担责任,而小丽觉得房屋是小朱租的,小朱应负责,小胡则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三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静所受损害并非因租赁物本身质量问题导致,而是小丽操作不当所致。小朱作为承租人虽对租赁房屋有管理义务,但损害是由小丽直接造成,所以小朱无需对小静的损害承担责任,应由小丽自行承担。
2、小胡作为出租人,对花盆掉落砸伤小静这一事件并无过错,且该损害并非因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因此小胡也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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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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