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赠与人若要行使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进行,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规定。
2.若受赠人
违法行为致赠与
人死亡或失
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
法定代理人可
撤销赠与,撤销权要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也是除斥期间。
3.超过规定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能再行使。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一处
房产赠与小胡,并办理了
过户手续。后来小朱发现小胡为谋取更多财产,故意对自己隐瞒房产周边有重大污染项目的事实。小朱知晓此事后十分气愤,本想撤销赠与,但由于种种原因耽搁,距离其知道撤销事由超过了一年才向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的请求。小胡则认为小朱已无撤销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本案中小朱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才请求撤销赠与,其撤销权已消灭,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所以小胡主张小朱无撤销权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应不会支持小朱撤销赠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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