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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时间:2026.03.06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36人
律师解析: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含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如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统一、宣扬暴力色情等,不仅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相关创作传播还会遭法律制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像法律、官方文件,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等,这类或是要广泛传播应用,或属客观通用内容,没独创性,不在保护范围。

案情回顾:

小胡创作了一部作品,作品中包含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小胡将该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同时,小朱发布了一篇单纯陈述某事件时间、地点、人物等客观事实的新闻报道。这时小丽称小朱的新闻报道属于她创作的作品,要求小朱停止发布。

案情分析:

1、小胡创作传播的包含宣扬暴力色情内容的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此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小胡的创作、传播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2、小朱发布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因其不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所以小丽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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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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