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款人不出庭,
担保人出庭要做好准备,带上证明身份和
担保合同等
证据。
2.庭审如实陈述
担保事实,明确担保方式和范围。
3.一般
保证可主张先诉
抗辩权,让
债权人先执行借款人财产。
4.
连带责任保证要审查主
债务及合同情况,有异议提供证据反驳。
5.承担
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向借款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时还款,小丽将小朱和小胡诉至法院。庭审时,小朱未出庭,小胡出庭。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对小丽主张的
借款利息有异议,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担保人出庭,应携带能证明自身身份、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担保事实,包括担保方式和范围。
2、若小胡承担的是一般
保证责任,可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小丽需先就小朱的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不能清偿部分才由小胡承担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胡应审查主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担保合同是否存在
可撤销、无效等情形。
3、小胡对小丽主张的借款利息有异议,需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4、若小胡承担了担保责任,可向小朱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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