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租赁合同有家电故障维修责任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时,非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家电故障,维修责任归出租人。
出租人要在合理时间内维修,若不履行,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还可减租或延租期。
3.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家电,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需修复或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租了小丽的房子,合同里
未约定家电故障维修责任归属。入住后不久,冰箱出现故障无法制冷。小朱认为不是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维修责任应归小丽;但小丽觉得可能是小朱使用不当导致,不想承担维修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租赁合同未约定家电故障维修责任归属,且无
证据表明是小朱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冰箱故障,根据法律规定,维修责任通常应由出租人小丽承担。
2、小丽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冰箱进行维修。若小丽未履行维修义务,小朱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小丽负担。同时,若因冰箱维修影响小朱对房屋的使用,小朱可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若经证实是小朱使用不当造成冰箱故障,那么维修责任应由小朱承担,小朱需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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