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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时相对人可不可以作被告

时间:2026.03.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1.撤销权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可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2.若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诉请法院撤销。
3.当债务人行为涉及与相对人交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相对人可列为被告。
4.若撤销权成立,法院会判决撤销相关行为,让财产恢复原状,保障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躲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小胡。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并将小胡列为被告,要求撤销小李与小胡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

案情分析:

1、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本案中,小李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小朱的债权,小朱有权行使撤销权。
2、当债务人的行为涉及与相对人的交易,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时,相对人可列为被告。所以小朱将小胡列为被告符合规定。若法院审理后认定撤销权成立,会判决撤销小李与小胡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使房产恢复到赠与前状态,保障小朱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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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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