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房子过户给儿媳和孙子后,一般所有权归二人,不动产以登记确定
产权。
2.
过户时明确按份共有的,儿媳和孙子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未明确的,视为
共同共有。
3.作为所有权人,儿媳和孙子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若过户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况,赠与人或
继承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过户,恢复产权原状。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媳小丽和孙子小胡。但随后小朱认为过户时自己是受小丽胁迫才办理的,要求收回房子。而小丽和小胡则认为过户已经完成,该
房屋所有权应归他们,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子已完成过户给小丽和小胡,若不存在
可撤销情形,房屋所有权归小丽和小胡。若过户时明确是按份共有,他们按照确定份额各自享有对应部分所有权;若未明确份额,则一般视为共同共有,二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若小朱能证明过户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那么小朱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过户,让
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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