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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里共同债务该怎么判定

时间:2026.03.0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所负债务,算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除外。
4.共同债务离婚时通常由夫妻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小朱以个人名义所借的一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但小朱则称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若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共同偿还。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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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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