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条无还款日期,
保证期间从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2.一般
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保
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3.约定保证期间按约定,但早于或同于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
4.借条无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宽限期满起算六个月保证期。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并出具借条,
未约定还款日期,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来小李要求小朱在一个月内还款,一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小李既未对小朱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也未在之后六个月内请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之后小李要求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借条无还款日期,债权人小李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小朱还款并给予合理宽限期,本案中宽限期为一个月。
2、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小李未在宽限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对小朱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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