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时,原股东是否担责视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若股东已足额
出资,无其他法定情况,仅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
有限责任,无需对
公司债务担责。
2.特殊情形下需担责。
一是出资瑕疵,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二是
抽逃出资,这类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4.三是
法人人格否认,滥用相关权利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小朱和小李称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担责;债权人则认为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都应担责。小胡在公司经营中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公司债务,债权人要求其
承担连带责任,小胡对此表示否认。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若小朱、小李已足额出资且无其他法定情形,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2、若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其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若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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