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清算组成员不一定要全体股东。
公司自行
清算时,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没要求全体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监高,也能是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成员构成多样,全体股东可组清算组,但非唯一方式,要依公司情况和法律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决定自行清算时,小朱认为清算组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而小李则觉得并非一定要全体股东参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有其他人员构成清算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自行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并未要求是全体股东。所以小朱认为必须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的观点有误。
2、若法院指定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由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可见清算组成员构成有多种情形,并非只有全体股东组成这一种方式,小李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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