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担责。
2.破产要先
清算,清算组清理财产、编表列清单,再按顺序偿债,依次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职工
工资等、
社保费用与
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
3.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4.股东若滥用权利逃避债务,需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朱
认缴出资30万,小李
认缴20万。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
债权人要求股东用
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全部债务。小朱和小李认为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在
破产清算时,职工工资和普通
破产债权的清偿也存在争议,职工希望优先足额受偿,普通债权人认为应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小朱和小李只需分别在30万和20万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而非用个人全部财产偿还。
2、在
破产程序中,公司应先进行破产清算,按照法定顺序
清偿债务,即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是职工工资等、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按照比例分配。所以职工工资和普通破产债权应按此法定顺序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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