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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情形下,谁该垫付医药费

时间:2026.02.2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420人
律师解析:
1.对方全责时,侵权人有义务垫付医药费,因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若对方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也有垫付义务。
交强险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处理。
3.对方和保险公司都不垫付,伤者可先自行垫付,再凭票据索赔。
4.伤者经济困难,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向责任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小李驾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朱受伤严重需入院治疗,但小李以各种理由拒绝垫付医药费。小李虽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也未主动垫付。小朱面临无钱医治的困境,不知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侵权人有义务垫付小朱的医药费,因为其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医药费属于赔偿范围。
2、小李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有垫付义务。交强险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商业三者险则需按合同约定处理。
3、若小李和保险公司都不垫付,小朱可自行垫付,之后凭相关票据向小李及其保险公司索赔。若小朱经济困难,还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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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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