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通常不需要债权到期,只要
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即可行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债务人存在多种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比如债务人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像放弃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还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这表明,判断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关键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实现,而非债权是否到期。
若遇到类似债权受影响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小丽的债权人,小丽因经营生意向小朱借款用于周转。后小丽在未还清小朱债务时,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要求撤销小丽的转让行为,但小丽认为小朱的债权未到期,小朱无权行使撤销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本案中,小丽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通常不需要债权到期,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行使。所以,小朱虽债权未到期,但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小丽转让房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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