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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有人造谣损害女方名誉怎么处理

时间:2026.02.15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婚内有人造谣损害女方名誉,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侵权人不配合可收集证据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的可报案或直接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婚内造谣损害女方名誉,女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索赔。
若侵权人不配合,女方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当造谣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女方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法院刑事自诉,让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在处理此类名誉侵权问题时遇到复杂情况不知如何应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小胡为报复小朱,在小区内四处造谣,称小朱有婚外情且行为不检点,导致小区居民对小朱指指点点,小朱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小朱要求小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小胡拒绝。小朱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小朱有权要求侵权人小胡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要求赔偿。这是基于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若小胡拒不配合,小朱可收集聊天记录、小区居民证人证言等能证明造谣事实及损害后果的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胡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若小胡的造谣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诽谤罪,小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小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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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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