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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够转让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6.02.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12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债权在有效存在时一般可转让,但要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转让性,转让需通知债务人,通知时间无严格要求但应尽早,未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债务消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并非毫无限制,需债权本身合法有效且具备可转让性,那些依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在转让程序上,通知债务人是关键环节,虽然法律未严格规定通知时间,转让前或转让后通知都行,但尽早通知能保障转让效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若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债务就会消灭。
通知方式较为灵活,书面、口头等均可,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通知已到达债务人。
如果大家在债权转让方面有任何疑问,比如不确定债权是否可转让、不知如何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合法债权,后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小朱未及时通知小李债权转让事宜,在此期间小李向小朱履行了债务。小胡知晓后要求小李再次履行债务,小李认为自己已向小朱履行债务,不应再次履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满足债权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转让性的条件。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有效且无不可转让情形,所以该债权转让在小朱和小胡之间是有效的。
2、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未通知小李债权转让,小李向原债权人小朱履行债务符合规定,其债务消灭。因此,小胡要求小李再次履行债务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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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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