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担保责任在
夫妻离婚时,依
债务性质而定是否共同承担。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担保之债,属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仍需共同担责;
超出此范围且无
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规定,判断夫妻担保债务责任承担需看债务用途。
当担保之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使夫妻离婚,此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或任一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承担后夫妻内部可按约定分担。
而若担保之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担保责任就是个人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无需承担。
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担保债务责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小朱曾为小胡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小朱与小丽离婚。小胡到期未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小丽认为担保是小朱个人行为,自己不应担责;而债权人觉得他们虽离婚,但应共同承担。双方就小丽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的担保之债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朱和小丽已离婚,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或任意一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小朱和小丽可按内部约定分担。
2、若小朱的担保之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担保责任为小朱个人债务,小丽在离婚后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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