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民间借贷起诉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借贷双方对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
民间借贷纠纷里,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交付借款,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
在常见的出借人
追讨借款案件中,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对
纠纷有
管辖权,因此可向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
如果大家在民间借贷起诉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10万元,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小朱欲起诉小李还款,但对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在本案中,小朱作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小李还款,小朱是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管辖权,所以小朱可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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