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社交喝酒,无主动劝酒等过错,单纯中途离开通常无需担责。
2.若有劝酒行为,中途离开使饮酒人无人照顾出意外,如摔倒受伤,劝酒者可能担责。
3.共同饮酒中有组织者等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角色,中途离开未妥善照顾他人致不良后果,要担相应责任。
是否担责关键看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相约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小朱多次劝小胡喝酒。中途,小朱因有事突然离开,未对小胡进行任何交代和安排。小胡在小朱离开后不久,因饮酒过量摔倒受伤。小胡
家属认为小朱应该对小胡的受伤负责,而小朱觉得自己只是中途离开,不应该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正常社交饮酒场合,若无主动劝酒等过错行为,单纯中途离开通常不担责。但本案中小朱存在劝酒行为,且中途离开导致饮酒人小胡无人照顾而摔倒受伤。
2、小朱对小胡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途离开未妥善安排对小胡的照顾,致使小胡因饮酒出现受伤的不良后果。所以,小朱可能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关键在于其过错与小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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