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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里能不能追加公司股东

时间:2026.02.0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执行中可追加公司股东的情形如下: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公司未清算就注销,无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清偿,可被追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执行中可追加。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担责,也会被追加。
最终由法院依实际审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因债务问题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小胡发现,小许作为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情况,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注销时也未经清算,无法进行清算;而且小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同时小许还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小胡利益。小胡遂申请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等情形,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许存在虚假出资情况,符合该条件可被追加。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小许公司符合此情况,可被追加。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许无法证明,可被追加。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许有此行为,可被追加。最终是否追加由法院依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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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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