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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资本未充实,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担责,保障债权实现。
(2)股东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影响偿债能力,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追加该股东,让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易出现财产混同,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借此逃避债务。
(4)股东在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申请执行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避免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债。
提醒: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有充分证据,不同情形对应不同举证要求,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2-31 06: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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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应收集该股东出资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银行转账记录等,然后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担责。
(二)当股东抽逃出资时,申请执行人需收集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如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凭证等,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收集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的证据,如共用账户、资金随意调配等,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要收集公司注销相关材料,证明公司未清算,然后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2-31 04:1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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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
股东未足额出资,申请执行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追加,让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可被追加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未清算就注销,申请执行人可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
2025-12-31 03:5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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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执行程序中,存在四种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分别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股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明确了上述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所以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股东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清偿。若遇到执行程序中是否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03:4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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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有多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股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为应对这些情况,建议如下:
1.申请执行人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及时调查股东出资情况,若存在未缴纳或抽逃出资等情形,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做好财务记录和审计工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公司注销时,股东要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程序后再办理注销登记,防止因未清算导致被追加承担清偿责任。
2025-12-31 02:14: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