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追加股东一般不用重新起诉。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法院会审查申请,通过听证等查明是否有法定追加情形,像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
3.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追加。若股东不服裁定,可在规定时间提执行异议之诉。所以通常按执行程序走,有异议才可能诉讼。
结论:
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通常无需重新打官司,符合条件按执行程序追加,对裁定不服才可能诉讼处理。
法律解析:
在执行程序里,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会审查该申请,常通过听证等方式查明是否存在股东应被追加的法定情形,像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若符合法定追加条件,法院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有当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时,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追加股东按执行程序进行即可,并非一开始就得重新打官司。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是否该追加股东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一般无需重新打官司,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法院审查是否存在股东应被追加的法定情形。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收集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的证据,以便顺利通过法院审查。
-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听证等方式查明事实,确保追加裁定的公正性。
-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一般无需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法院会对申请开展审查工作,通常借助听证等形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股东应被追加的法定情形,像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3)若审查后符合法定追加条件,法院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若股东对追加裁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提醒:
申请追加股东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情形存在。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操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法院审查:法院会采用听证等方式,查明是否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
(三)裁定结果:若符合法定追加条件,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股东异议处理: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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