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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先还别的债务是否可撤销

时间:2026.02.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先还其他债能否撤销得看情况。
要是债务人明知欠债权人钱,还故意先还别人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有条件和程序。
要证明债务人恶意且损害债权,一般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五年不行使撤销权就消灭。
撤销权成立,清偿行为无效,债务回归未清偿状态优先还债权人。
若债务人无恶意,基于正常经营先还其他债,通常不能撤销。

案情回顾:

小许欠小丽债务到期未还,却先偿还了对小胡的其他债务。小丽认为小许是恶意为之,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要求撤销小许对小胡的清偿行为。小许则称是基于自身经营安排正常偿还其他债务,不存在恶意。

案情分析:

1、若小丽能证明小许明知对自己负有到期债务,却故意优先清偿对小胡的债务,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小丽可行使撤销权。
2、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要证明小许恶意且该行为损害债权,一般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若小许不存在恶意,只是正常经营安排先还其他债务,通常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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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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