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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兄弟成为股东要负连带责任么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通常,股东按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无需连带。
特殊情况有:
滥用地位逃避债务债权人利益,要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财产独立,担责;
设立时虚假出资等,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清算时未依法履行义务,也可能担责。
仅二人成股东,一般不负连带责任,依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许是某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他们以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小胡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小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此外,小胡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小许在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2、小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小许在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也可能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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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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