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股东按
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无需连带。
特殊情况有:
滥用地位逃避
债务损
债权人利益,要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财产独立,担责;
设立时
虚假出资等,在未
出资范围担责;
清算时未依法履行义务,也可能担责。
仅二人成股东,一般不负
连带责任,依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许是某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他们以
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但小胡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小许作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此外,小胡在
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小许在
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要求二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2、小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小许在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也可能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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