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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日期怎样界定

时间:2026.02.01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904人
律师解析:
1.被判处死缓的,若在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2.死缓的两年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判决前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比如被判处死缓,两年期满日就是判决日加两年,以此确定刑罚变更节点。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期间,小朱表现不一。起初他老实服刑没有故意犯罪,但在死缓执行一年半时,他因与狱友发生口角故意打伤对方,不过情节不算恶劣。对于小朱后续刑罚如何变更以及死缓期限如何计算,各方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重新计算死缓期限,有人则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小朱虽在死缓期内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不应执行死刑,应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2、死缓的二年期满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所以要准确依据判决确定日期来确定小朱新的死缓期满时间,以此确定后续刑罚变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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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的日期如何界定 阅读:1275次
    死缓的日期的界定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会根据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的表现,对其作出下一步的处理,包......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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