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判处
死缓的,若在
缓期执行期间无
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减为无期
徒刑;
有
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后
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死
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2.死缓的两年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判决前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比如被判处死缓,两年期满日就是判决日加两年,以此确定
刑罚变更节点。
案情回顾:小朱因严
重犯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期间,小朱表现不一。起初他老实服刑没有故意犯罪,但在死缓执行一年半时,他因与狱友发生口角故意打伤对方,不过情节不算恶劣。对于小朱后续刑罚如何变更以及死缓期限如何计算,各方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重新计算死缓期限,有人则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小朱虽在死缓期内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不应执行死刑,应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2、死缓的二年期满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所以要准确依据判决确定日期来确定小朱新的死缓期满时间,以此确定后续刑罚变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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