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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可不可以独自担责

时间:2026.01.3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通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它作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
特定情况下,若其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方明知其无独立担责能力仍交易,会有复杂责任认定问题,但总体还是保险公司担主责。
总之,营销服务部普遍不能独自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在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购买保险产品后,因理赔问题与服务部产生纠纷。小许认为服务部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服务部称自己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应担责,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作为分支机构,一般无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
2、若服务部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方明知其无独立担责能力仍交易,会产生复杂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但总体仍以保险公司担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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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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