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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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拆迁安置人员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拆迁安置居民的居住权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核心内容:首先,房屋居住权自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之时起即刻生效成立;其次,居住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居住权人被赋予了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或者法定条件,合法自由地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应有的权益,从而确保满足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最基本的居住权利。

地方政府在处理有户籍无住房者拆迁安置时,政策各异。拆迁时,无货币赔偿但可领安置费。法制机构制定安置方案。国有土地拆迁须给予被拆迁人法定补偿。安置工作由他方执行时,政府需转付安置费。对无需专人安置者,款项可直接给个人或用于特定费用如保释。

提醒被征收业主,拆迁方通常会提供临时搬迁房屋或发放过渡性安置费用。但需注意,许多协议中未明确新房入住时间,可能因开发商项目未完工。可能导致业主需等待至少三年才能入住。建议与拆迁部门确认交付时间,期限过长需谨慎考虑,避免无法及时入住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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