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特殊侵权和一般
侵权构成条件不同,它不要求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判定。
2.构成特殊侵权需满足:
存在损害事实,即侵权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
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像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产品缺陷致害等。
3.特殊侵权在
责任主体和
归责原则上更特殊,责任主体可能涉及管理者或
监护者,多采用无过错或
过错推定责任保护
受害人。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一家化工企业,其工厂排出的废水污染了附近小丽的鱼塘,导致大量鱼苗死亡。小胡认为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小丽则要求小胡
赔偿鱼苗损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特殊
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即小丽鱼塘鱼苗死亡,其财产受到损害。小胡工厂排出废水这一行为与小丽鱼苗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废水污染是导致鱼苗死亡的直接原因。且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
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
2、在特殊侵权中,责任主体方面,小胡作为化工企业经营者,对其工厂排出废水导致的损害应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上,环境污染侵权多采用无
过错责任,不要求小胡主观有过错,所以小胡不能以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应赔偿小丽的鱼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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