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打劫便利店通常不算入室
抢劫。
入室抢劫的“室”一般指供家庭生活、相对外界隔离的住所,像住宅、院落,强调“户”的生活性与封闭性。
2.便利店是商业经营场所,不是家庭生活住所,不具备“户”的特征。
3.打劫便利店一般按普通抢劫罪处理。
暴力、
胁迫等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到十年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
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
死刑,还可能处
罚金或
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晚潜入一家便利店,手持
凶器威胁店员小丽,抢走店内的现金和部分商品。事后警方将小朱抓获,在定罪时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入室抢劫,应
从重处罚;也有人觉得应按普通抢劫罪处理。
案情分析:1、“入室抢劫”中的“室”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强调“户”的生活性和封闭性,而便利店是商业经营场所,并非供家庭生活的住所,不具备“户”的特征,所以小朱打劫便利店不属于入室抢劫。
2、小朱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按照普通抢劫罪处理。依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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