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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劫便利店属于入室抢劫吗

时间:2026.01.19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1.打劫便利店通常不算入室抢劫
入室抢劫的“室”一般指供家庭生活、相对外界隔离的住所,像住宅、院落,强调“户”的生活性与封闭性。
2.便利店是商业经营场所,不是家庭生活住所,不具备“户”的特征。
3.打劫便利店一般按普通抢劫罪处理。
暴力胁迫等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处罚金;
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还可能处罚金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晚潜入一家便利店,手持凶器威胁店员小丽,抢走店内的现金和部分商品。事后警方将小朱抓获,在定罪时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入室抢劫,应从重处罚;也有人觉得应按普通抢劫罪处理。

案情分析:

1、“入室抢劫”中的“室”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强调“户”的生活性和封闭性,而便利店是商业经营场所,并非供家庭生活的住所,不具备“户”的特征,所以小朱打劫便利店不属于入室抢劫。
2、小朱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应按照普通抢劫罪处理。依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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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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