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恶意取得是指受让财产时,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还受让。
在
物权上,若恶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原所有权人可追回,不适用
善意取得,
受让人不能获得物权。
2.债权方面,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财产给恶意受让人致原所有权
人损失,原所有权人可要求转让人
赔偿。
若恶意受让人有过错,与转让人构成
共同侵权,需
承担连带责任。
3.涉及合同,恶意取得相关合同可能因损害他人权益被认定无效,恶意受让人要返还财产,有过错的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有一处房产,小丽未经小朱授权将该房产卖给小胡。小胡在购买时明知小丽无处分权,但仍与小丽签订
购房合同并完成交易。小朱发现后,要求追回房产,小胡则认为自己已完成交易,不应返还。
案情分析:1、在物权方面,小胡属于恶意取得不动产,原所有权人小朱有权追回该房产,小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得该房产的物权。
2、在债权方面,小丽无处分权转让房产给小胡,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朱可要求小丽承担
赔偿责任。小胡明知小丽无处分权仍受让,存在过错,与小丽构成共同侵权,需与小丽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小胡与小丽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损害小朱合法权益而无效,小胡需返还房产,若其有过错还应赔偿小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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