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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时第三人是否要承担债务

时间:2026.01.1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1.若第三人是执行担保担保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第三人要按约定担责,法院可执行其财产。
2.若存在债务加入情况,第三人表明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需和债务人一起担责,强制执行时要履行。
3.若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自身权益,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维权。
4.若第三人与债务无法定关联,不用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未还,小李起诉后获法院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胡称自己愿替小朱偿还部分债务,小李未拒绝。同时,小静声称执行的某部分财产是自己的,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权益。此时,对于小胡和小静在强制执行中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向小李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小李未明确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小胡构成债务加入,需与小朱共同承担债务,在强制执行时,小胡要履行相应债务偿还义务。
2、小静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她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小静与该债务无债务加入、担保等法定关联,则无需承担小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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