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债人没钱还时,担保人确实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在保证合同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不同,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别。
2.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若起诉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财产。
3.为避免被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保证方式,尽量争取一般保证。若已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还款计划。
法律分析:
(1)在债务关系里,当欠债人没钱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对其是否被强制执行有关键影响。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在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债务人仍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2)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债权人起诉且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财产。这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相对更高。
提醒: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可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担保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担保人应积极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或解决方案。若被起诉且判决后,应按判决履行,否则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欠债人没钱还时,担保人可能被强制执行。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让其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若起诉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能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财产。
综上,依保证方式,担保人有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结论:
欠债人没钱还,担保人可能会被强制执行,具体取决于保证方式。
法律解析:
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里,只有在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起诉并获得判决,债务人不履行时,可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财产。这意味着,当欠债人没钱还时,依据不同的保证方式,担保人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遇到此类债务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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