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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起诉无力偿还债务股东有责任吗

时间:2026.01.1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若股东足额出资且无违法行为,公司偿债困难时,股东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况,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和小李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小胡却只出资了一部分。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已无力偿还。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无需担责,小胡则觉得自己不应承担全部未出资部分的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已足额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在公司无力偿债时,他们通常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2、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债权人要求小胡担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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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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