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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无资金,股东是否要清算债务

肖* 贵州-黔南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2 01:02:25 409人阅读

公司账无资金,股东是否要清算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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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无资金时,股东并非必然需要清算债务,需结合股东是否足额出资、有无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情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正常清算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无需额外清算债务。但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您遇到公司债务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2 05: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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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上没有资金时,股东并非必然需要承担清算债务的责任,需结合公司清算情况及股东自身行为依法判断。

1.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相关股东需依法配合完成清算工作。

2.正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完成正常清算后,股东无需超出出资范围额外清偿公司债务。

3.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1-02 04: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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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解散需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股东承担责任以出资为限为原则。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正常清算过程中,股东无需额外清偿公司债务。

(3)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需承担补充责任。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
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未及时清算,或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等情况,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02 03: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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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需及时清算。当公司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股东通常无需直接清偿公司债务。正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在公司清算时无需额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股东存在特定情形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6-01-02 01:4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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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无资金时,股东不一定需要承担清算相关的债务责任。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时,应在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正常清算时,股东仅需按出资额担责,无需额外清偿债务。

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1-02 01:16:18 回复

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如其股东或开办单位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注意,股东没有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时,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股东具备前述两种之外的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问题应当在审理时解决而不是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问题。二、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后,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其中,对前两种形式的合伙人追加执行没有疑问;对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追加执行之后,该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义务。三、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可是,涉及该业主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私营业主收入并不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不应当执行家庭共同财产;反之,则可以执行家庭财产。四、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力偿债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如果该分支机构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执行时则应当依法保护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收益。五、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是时,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没有比例或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按照从原企业分得的财产比例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分立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所以,分立时可能出现通过协议约定由分得财产最少(根本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承担所有债务,从而逃避债务。我认为,分立企业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六、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现实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这个约定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因此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除非股东存在前面论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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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9 69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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