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权利归谁
时间:2026.01.0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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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合作发明创造中,若没有另外的协议,
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各方共同拥有。
若一方要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合作各方
协商一致就能决定
专利权的行使方式。
委托发明创造方面,若
委托合同有相关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权后,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
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总之依约定确定权利归属,无约定则按规则确定,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合作进行发明创造,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等事宜达成协议。之后,小朱在未告知小胡的情况下,打算将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小许。小胡得知后,认为自己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要求小朱停止转让给自己参与竞购,两人产生争议。此外,小丽委托小静进行发明创造,委托合同未明确专利申请权归属,小静研发成功后欲转让专利申请权,小丽认为自己有优先受让权,双方也起了争执。
案情分析:1、在小朱和小胡合作发明创造案例中,因无协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双方共有。小朱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小胡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小朱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小丽委托小静发明创造案例中,委托合同
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小静即研究开发人。小静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小丽作为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其主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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