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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企业法人)具备法律规定情形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程序根据法律上规定如下: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未按期提出 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 宣告债务人破产。


另外,债务人 重整程序涉及: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建议在实际处理重整程序时予以重视。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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