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 以上是关于夫妻离婚之后怎么样才能少给抚养费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