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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根据《
专利法》第十条之规定:“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处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和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
法规定的其它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受国家律保护。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授权后的专利权,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将其
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收取一定的价金。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必须是合法持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