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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复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无房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4、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5、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3】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4、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住宅用地不符合规划的; 6、拟建房用地难以落实的; 7、本村组年度用地指标已用完的; 8、有违法用地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结案的; 9、其他不符合用地条件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5】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居住,但原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用地标准的分户合计面积,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 【6】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报批程序及时限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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