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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的租赁合同

养殖场的租赁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6 18:35:46 已帮助20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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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需要办理的证件

  要想明确自己的养殖场究竟是不是因为“少证”而属于违建,就要弄清楚征收方指出的“无证”是什么证,究竟是不是养殖场应当依法办理而没有办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须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养殖场建设是否需要这些许可和审批手续,就成了争议的核心问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内容,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另《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划分,并强调设施农业用地要按农用地管理。


  也就是说,这类畜禽养殖场及附属处置生产设施用地本就是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也不需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需要根据情况在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有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


  如符合上述条件,养殖户有权拒绝,征收方提出“不予补偿”的,或要求养殖户限期自行拆除的要求,并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如果处理方式不满意,养殖户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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