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专门诉讼活动,是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的必经程序,是连接侦查(调查)和审判的重要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审查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