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责任的构成,首先需要确定的便是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不是构成行政赔偿的主体,其次便是需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看看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当然对于这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最重要的便是看这个违法行为是不是由于职务上的问题所导致的。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