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指公检法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通知方式。对在现场发现的犯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被传唤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传唤后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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