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r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r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r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r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r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