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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3-02 03:12:46 已帮助28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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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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