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您好,所谓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
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有:(1)必须是特定之罪即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2)应当判处的
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
拘役、
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即,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特殊累犯的量刑: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不适用
缓刑。3、累犯不得
假释。简单地说,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