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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二审的理由

申诉,也就是审判监督提起再审程序。二审申诉是申诉的一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申请,和起诉时的形式基本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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