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也就是审判监督提起再审程序。
二审申诉是申诉的一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77条: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递交申诉申请,和
起诉时的形式基本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对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