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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动物伤人、消费权益等,社会中还有财产侵权,如扒窃这样的其他侵权行为,遇到扒窃了,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不声张,这是间接助涨了扒窃者的气焰,应该及时找警察处理。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02-29 21:19:21 已帮助31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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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怎么办

如果在生活中,他人饲养的动物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表可看出,当受害人受到饲养人动物侵害时,可以同时起诉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民事侵权赔偿。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例如,甲见邻居家饲养大龟,听说乌龟咬住东西不松口,于是邻居不听劝阻用木棒去挑逗,想看是否属实,结果挑逗中不慎被乌龟咬伤手指。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由都是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但如果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也可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动物有某种危险的恶癖,则动物的所有人应有告知的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指第三人的过错与动物的危险结合,或者说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使动物的危险实现给他人造成损害。


如甲去邻居家串门,该邻居家养了一匹马,平时性情温顺,另一邻居乙想和甲开个玩笑,见甲走近马时,用石头狠砸马的臀部,结果马受惊,将甲踢伤。很显然,这时乙是有过错的,是他的行为激怒了马,导致马踢伤乙。


《侵权责任法》没有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赋予受害人诉讼的选择权。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第三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对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近几年发生的动物园侵权案例特别的多,很多时候,游客也不能只看表面的现象不去问责具体的原因,正规的动物园,在园中对于游客的游览要求标识得非常的清楚,而部分游客不仅不按照标识做,甚至还主动的去挑逗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只能说这种做法造成的侵权后果本身就是在意料中的,其他任何人都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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