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可以不去,会计去即可。 税务部门已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